二號首長第二部第118章
趙德良說,到底怎么個復雜法?你們誰說說看。
吳建新說,我簡單地說一說逮捕的程序。按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逮捕需要經過立案、偵查、確證、報捕、審批、簽證、執(zhí)行這樣一個過程。也就是說,一宗逮捕的執(zhí)行,最初需要有關部門立案然后偵查,取得確鑿證據(jù)之后,再由辦案部門報捕,也就是申
請逮捕。申請文件以及相關案卷,必須一并遞交同級檢察機關,由檢察機關專門的部門審理之后,決定批捕還是不批。個別特殊的案件,必須由檢委會討論決定是否逮捕。某些特殊的案件,檢察院或者法院,也可以自行報捕和批捕。法院有執(zhí)行權,但檢
察院沒有。檢察院報捕和批捕案件的執(zhí)行,必須交由公安機關。公安機關接到逮捕文件后,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署逮捕證,然后由執(zhí)行機關執(zhí)行。這是最初的程序。不過,具體執(zhí)行過程中,這一套程序存在一些問題。尤其是后來國家加大
了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,檢察院將偵查機構單列成立了反貪局以后,矛盾就更加突出。比如反貪局辦的職務犯罪案件,有可能涉及公安局領導,這類案件,如果由反貪局偵辦,卻需要公安局報捕和執(zhí)行,就不太現(xiàn)實。還有一些特殊的職務犯罪行為,實際
是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偵辦,也由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報捕,如果再由公安部門執(zhí)行,同樣存在一些問題。鑒于這類客觀事實,報捕和執(zhí)行兩項權力,下放到了檢察院的反貪局。具體到今天的四宗逮捕,可以肯定的是,沒有取得同級檢察機關的審批手續(xù)。
但是,目前還難以確定,逮捕程序不合法。
趙德良說,為什么不能確定?
吳建新說,就目前我們所掌握的情況來看,顯然是不合法的。這也是我們懷疑程序有問題的原因。不過,因為案件涉及到黎兆平雙規(guī)案,情況比較特殊,所以,我們無法排除其他可能。
趙德良問,情況特殊在哪里?
李福同說,特殊在這不是一起市紀委的案子,而是一起上級交辦的案子。
趙德良再問,上級交辦是怎么回事?
李福同解釋說,雙規(guī)案,是一種極其特殊的案件,它的偵辦程序,并不是按照刑事案來進行的,而是按黨紀案來進行的。檢察院和公安局,都屬于政府機構,無權執(zhí)行黨紀案,有權執(zhí)行黨紀的,只能是黨的紀律檢查部門,也就是各級紀委。檢察院的反
貪局,有職務犯罪案件的偵辦權,但沒有雙規(guī)權。另一方面,反貪案越來越多,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人員有限,某些時候,紀檢部門根據(jù)實際需要,可以將某些案件委托下級紀檢機關調查,或者委托反貪局偵查。具體到黎兆平雙規(guī)案,可以肯定的是,這不
是市紀委的案子,因為市紀委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,無權調查省管干部。黎兆平被執(zhí)行雙規(guī)后,我們確實了解過情況,龍曉鵬表示,這是上面交辦的案件。既然是上級交辦案件,那么,今天的逮捕,就不排除一種可能,同樣是上級交辦。